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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药品批发换证:6–2 个月申请,哪些企业必须现场检查

管理员 · 2026-10-24 12:46 · 17 次浏览 · 约 1 分钟

申请窗口

四川省药监局《关于做好〈药品经营许可证〉重新审查发证工作的通知》(川药监办〔2024〕59号)明确:

  •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,应在届满前 6 个月至 2 个月期间提出申请。
  • 在届满前 2 个月内提出申请的,有效期届满后、未准予许可前不得继续经营。

哪些必须现场检查

批发企业按《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》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,须进行现场检查。

尚不符合细则、申请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也须现场检查:

  1. 上次换证后停业、歇业。
  2. 经营麻精、易制毒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。
  3. 承担疫苗委托配送。
  4. 到期前 24 个月内未接受省级 GSP 符合性体系检查。
  5. 五年内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。

不存在上述情形且符合条件的,可提交经营条件未变、自查符合 GSP 的书面承诺,资料审查合格后发证。

换证前动作

按检查细则做差距分析,先处理分区、温控、验证、追溯、人员与委托运输问题;再提交申请。

参考:四川省药监局川药监办〔2024〕59号

法规与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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